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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邦國際有限公司

經邦住房管理系統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經邦國際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向甲方申請「經邦住房管理系統」網路訂房平台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經雙方同意訂立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 收款標準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規定,透過本服務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甲方收取20%之資訊服務費用(含收單銀行手續費, 系統維護費用及發票稅額)。

第二條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之情形

乙方任何非透過本服務之系統交易,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 乙方私下交易之禁止

乙方不得引導消費者進行私下交易,如經發現屬實,甲方有權立刻關閉乙方網站,並得暫停或永久中止乙方使用本服務。

第四條 付款條件

1. 雙方同意以實際收單銀行撥入金額扣除資訊服務費用後之淨額為甲方需支付乙方之轉帳金額。

2. 甲方將於消費者入住後,下一個星期三結帳匯款給乙方指定帳戶,遇例假日則順延。

3. 本合約履行所衍生之轉帳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合約期限

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立之日起,有效期限為一年。本合約之有效期間自屆滿日起自動延展一年,無須另定新約。

第六條 合約中止

1. 於合約有效期限內,乙方如欲中止合作,僅需正式以書面或E-Mail通知甲方,甲方於接獲乙方上開通知後3天內將自動撤除網站內容。

2. 於合約有效期限內,甲方若因系統維護暫停服務,或因情勢變更、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乙方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七條 營業秘密

經邦住房管理系統及內部相關文件及消費者資料等,屬於甲、乙雙方之營業秘密,任一方不得公開其資料或轉作其他營利之用途。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約而提供予對方之文件、照片及相關資料等,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提供之一方所有,若有任何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發生時,應由提供之一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甲方變更服務流程之告知義務

甲方如因政府主管機關或配合銀行要求變更服務流程時, 將公告在http://www.mi-su.org網站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十條  乙方網站內容應正確之義務
甲方僅負責提供網站平台使用,乙方應確認網頁資料正確且無違法之情事,若因此造成消費者或甲方權益或利益受損,應由乙方負責。
網路訂房資訊售價係由乙方自行提供及控管,如因乙方疏失提供錯誤房價資訊(比原房價高),而導致消費者訂單費用較原費用高,乙方應同意以原資訊提供之網路售價支付甲方資訊服務費,消費者僅需支付原房價費用,乙方不得向消費者加收差額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聯絡方式變更之通知義務

乙方之聯絡方式(如電話、住址、手機電話、E-MAIL ADD)若有變更,應以書面正式通知甲方,如有任何漏失情事而產生之消費者糾紛(如因手機或E-MAIL更改,導致訂房未收到通知,),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透過系統刷卡訂房之處理程序

1. 消費者透過系統刷卡訂房時,甲方將發E-MAIL通知乙方。

2. 只要線上訂房系統標示有房間,消費者便能在線上刷卡訂房,為避免消費者重覆訂房,請乙方務必現在先將目前已訂房資訊同步記錄在後台,並且務必即時將非本系統的訂房資料也記錄在經邦住房管理系統內。如此線上消費者看到的房間數才會是最精確的,才不會有重覆訂房的情形。當乙方資料整理完畢,甲方便能立刻推出線上刷卡訂房,增加訂房率。

第十三條     消費者取消訂房時乙方退還定金之規定

                   取消訂房規定應遵守主管機關公佈之法令,若主管機關有任何新規定,即依其變動。甲方將

                    在系統內公告之。

第十四條     消費者取消訂房時甲方收取資訊服務費之規定

 

                     消費者線上刷退取消訂房,退還其法令比例之訂金給消費者,其剩下之金額甲方則收取一

                     成手續費用,其餘退回給乙方,。若該筆交易銀行實際撥入之金額不足支付該筆資訊服務

                     費時,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支付該筆費用之差額。

 

第十五條     訂房後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之處理

                     若消費者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前往住宿,可先請消費者延期住宿日期。若消費者不

                     願延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屬於“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時,定金應返還之”的情況,故民宿業者應將定金退還。甲方不得收取該筆交易之資訊服

                     務費。

第十六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合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本合約書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立約人:

 

甲方 經邦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 陳奕舟

統一編號: 24234632

聯絡電話: (02)29720017

地址 24161   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四段87號3樓

 

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民國九十九年    月    日